梁文錦,深圳人,未能創業,欠了75萬元,成為中國大陸第一個個人破產者。 不久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梁文錦應在三年內償還債權人的債務本金,同時免收利息和滯納金。本案是自今年3月1日《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以來的第一起個人破產案件和第一起個人破產重整案件。據悉,在條例實施前,中國大陸的法律制度只允許企業破產,當個人難以償還債務時,沒有通過法律程式尋求債務豁免的空間。 破產領域的法律也被稱為“半破產法”。 處於改革開放前沿的深圳,率先通過地方立法探索個人破產制度。從立法之初到第一案結束,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我國國情和實際需要,推進個人破產改革試點,注重規則的研究和判斷,審慎推進案件,培育治理規則, 努力完善配套設施,為個人破產制度的全面深入實踐奠定堅實的實踐基礎。率先探索個體違法立法,同時冷氣 漏水 維修推進配套設施建設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完善現行破產法,依法疏通“無法執行”案件的退出路徑。 同年12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多年研究的基礎上,向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提交了《深圳市個人破產制度試點報告》。2019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示範區的意見》。 同年10月,深圳市人大開始立法準備,委託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草個人破產法草案。2020年8月26日,經過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數百次討論、數十次討論和審議,《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表決通過,並於2021年3月1日正式實施。《條例》全面規定了個人破產的申請與受理、破產清算、重整與和解三個基本程式、對債務人行為的限制、免責財產制度、免責調查、, 破產事務的管理和破產欺詐的責任; 它彌補了自然人作為市場主體的待遇和退出的制度缺口,進一步完善了市場主體的退出機制,為市場主體在發生債務危機時提供了法治的“安全網”, 向公眾傳達“鼓勵創新、容忍失敗”的積極制度指導。為了更好地發揮《條例》的引領示範作用,確保《條例》的有效實施,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程式參與者的需求為導向,同步推進配套工作的實施, 並建成了全國首個綜合性破產處理平臺——“深圳·破繭”個人破產綜合申請系統,實現了案件全過程無紙化處理程式參與者的線上互動。 加强對破產管理人協會的培訓和指導,支持協會向公眾免費開展個人破產案件諮詢服務,為申請破產保護的個人提供專業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