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連結:九 成 按揭 資格摘要:現時,對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研究不應局限於對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探討,而應更多地涉及到具體制度的構建。 個人破產程式的准入標準是制度建設的起點。 本文從主體範圍和破產原因兩個方面構建了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准入標準。 從准入主體的範圍來看,建議我國採用一般原則,將各類自然人納入個人破產程式的主體範圍。 從准入條件來看,個人破產和企業破產的原因應該是一致的,包括資不抵債、資不抵債和明顯缺乏償付能力。 但是,由於主體性質的不同,在判斷個人破產原因時,應當在申請中加以細化,不同主體的破產原因應當進行不同的審查。《聯合國貿易委員會破產法立法指南》涉及的破產債務人主要包括從事經濟活動的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需要特殊待遇的債務人(1)。 我國破產法之所以被稱為半破產法,主要是因為個人破產制度的缺失。 雖然沒有相關制度,但實踐中存在大量的“個人破產”事實。 特別是在執行程式上,對不誠實的被執行人採取嚴厲的執行手段和懲戒措施,不僅未能徹底解決執行難的問題,而且中止了大量的不執行案件(2)。 這些累積的案件極大地影響了執行程式的司法權威和法院的公信力。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提出建立個人破產制度(3),目的也是為了解决“執行難”的問題,疏通“執行難”案件的退出通路。 2019年6月22日,《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確提出建立個人破產制度(4)。 囙此,當前對個人破產的探討一直是學術界的一個熱點問題,不僅關係到個人破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而且關係到具體制度的構建。 現時,我國對個人破產制度的質疑主要來自於對制度設計能否約束惡意債務人的關注。 准入標準規定了什麼主體在具備什麼條件時可以申請個人破產。 它是防止惡意債務人濫用個人破產程式的制度設計,是構建個人破產制度的邏輯起點,也是本文的重點。(1)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聯合國統一委員會破產法立法指南》,2006年版,第36-38頁。(2)2018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作了關於人民法院解决“執行難”工作的報告。(3)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深化人民法院司法體制全面配套改革的意見》和《人民法院第五個五年綱要(2019-2013)》(發[2019]8號); 推進破產審判制度和機制建設,提高民商事審判質量和效率——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民事法院負責人就兩個營商環境的司法解釋回答記者提問, 發佈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法院網站,2019年3月28日,http://www.Court,Gov.CN/zuixua-Xiang Qing-1488 92 htmlo(4)2019年6月22日,國家發改委等13個部門聯合下發《關於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發改會[2019j11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