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後,許多問題得不到解决,特別是財稅方面。只有以合理合規的管道處理稅務註銷,才能避免欠稅責任向股東蔓延。(來源網絡,侵權,删除)企業破產時的欠稅如何處理?公司成立後,王某因經營不善申請破產,但在破產程式中未提供完整的財務記錄。最後,法院裁定他破產,結束了他的破產程式。同時,地稅局作為公司的債權人,以未實現對a公司債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最後,法院判決王某對稅務局享有的稅務債權37084.95元和普通債權6364.72元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東因不履行職責不能進行清算,致使公司主要財產、帳簿、重要文件等滅失,債權人主張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來源網絡,侵權,删除)什麼情况會導致股東承擔連帶責任(1)出資過錯:虛假出資、出資不足、抽逃出資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性財產的實際價值顯著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固定價值的,由出資的股東補足差額;公司成立時的其他股東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債權人主張股東未繳納出資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公司成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額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管理失誤——公司與股東財產混淆、股東濫用公司人格根據《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3)惡意解散——股東在解散清算過程中的過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股東在清算過程中的過錯,致使公司財產貶值、滅失、毀損、滅失,造成債權人損失的,債權人有權要求股東在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4)破產清算——股東在破產清算過程中的過錯破產清算主要由協力廠商組織的管理人進行。但是,在破產程式中,由於股東的過錯,仍然有可能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進入破產清算程式後,管理人應當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帳簿、檔案等資料。在實踐中,由於股東遲延履行義務,公司的主要財產、帳簿和重要文件可能會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