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公司需要交税任何人士,只要在香港成立公司,包括開有限公司、開無限公司 ,只要在香港經營生意,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税利潤(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均須公司報税納税。徵税對象並無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別。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潤可毋須在香港納税;反過來說,非居港人士如賺取於香港產生的利潤,則須納税。至於業務是否在香港經營及利潤是否得自香港的問題,主要是根據事實而定,但所採用的原則可參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國樞密院判決的税務案件。於海外產生的利潤,即使將款項匯回香港,亦毋須納税。 如任何人士出售樓宇或物業是屬於營利計劃的一部分,則該人士會被視為經營一項「業務」,並須就任何賺取的利潤納税。根據《税務條例》,下列款項須被當作是因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營業收入:(1) 因在香港上映或使用電影片膠卷或電視片膠卷、紀錄帶、錄音或有關的宣傳資料而獲得的款項。(2) 因在本港使用或獲授權使用任何專利、設計、商標、版權物料、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3) 因在本港以外地方使用或獲授權使用任何專利、設計、商標、版權物料、植物品種權利、秘密工序、方程式而該款項在確定某人在利得税下的應評税利潤時是可予扣除的。(4) 因轉讓或協議轉讓表演者權利而支付或累算給表演者或籌辦人的費用,而有關的表演者權利是與該表演者在2018年6月29日或之後在香港作出的表演有關的。(5) 因在香港經營業務而收取有關的補助金、津貼或相類似資助形式的款項。但任何與資本開支有關的款項則除外。(6) 因容許或授權在香港使用的動產,而以租賃費、租金或其他相類似形式所收取的款項。非居港人士及為非居港人士服務的代理人(1) 非居港人士如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均須納税。此税項可直接向該非居港人士或他的代理人徵收,而不論該代理人是否已收取所得利潤。税務局並可由該非居港人士的資產中追回此項税款,也可向代理人追討。代理人必須由非居港人士的資產中保留足夠款項,以備繳税。(2) 非居港人士或非居港藝人或運動員在香港以藝人或運動員身分演出而收取的款項,均須納税。此税項可以支付款項人士名義徵收。該名繳付或以轉帳方式繳付這些款項的人士,須在付款或以轉帳方式付款時,自這些款項中扣起足夠款額以支付應繳税款。(3) 居港代銷人須每季向税務局局長申報他代非居港寄銷人所作的銷售總額,並須同時向税務局局長繳付一筆相等於該銷售總額的 1% 的款項或税務局局長所同意的較少款項。(4) 倘若不能輕易確定非居港人士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實得的利潤,税務局可按其在香港的營業額的某一公平百分率計算其所獲得的利潤。(5) 倘若非居港人士的總公司設在香港以外地方,而帳目未能顯示其設在香港的常設機構所實得的利潤,在進行評税時,該駐港分行的利潤將以比例方法計算,例如根據該駐港分行的營業額在營業總額中所佔的比率去計算香港分行的利潤。評税基期為以下期間之一:(1) 截至有關課税年度 3 月 31 日止的一年;(2) 如年結並非於 3 月 31 日截結,則為在有關課税年度 3 月 31 日止一年內終結的會計年度;(3) 如帳目以農曆結算,則為在有關課税年度終結的農曆年;(4) 如開始或停止業務,或更改結帳日期;(5) 如屬新開業務,倘有關期間的帳目尚未製備,則可依照該期間帳目的分攤利潤來計算出應評税利潤;或(6) 如屬停止業務 / 轉讓業務,則在下述情況下會採用特別規則來處理:- 若業務並未停止,但全部或部分已轉讓或交予別人經營;- 若業務在 1974 年 4 月 1 日以前開業而在 1979 年 4 月 1 日或以後停業。豁免應評税利潤並不包括以下項目的款項:-- 已繳付香港利得税的法團所分派的股息;- 從其他應課利得税人士所收取的已課税利潤;- 儲税券利息;- 根據發行的債券所派發的利息及所獲得的利潤;或從外匯基金債務票據或多邊代理機構港幣債務票據所獲得的利息或利潤;- 從長期債務票據 所得利息收入及利潤;- 豁免利得税的合資格債務票據(2018年4月1日或之後發行)的利息、利潤或收益;及- 就指明投資計劃收取或應累算的任何款項,而收取或應累算該款項的人士為: (i) 就任何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 104 條獲認可為集體投資計劃的互惠基金、單位信託或類似的投資計劃應課利得税的人;或 (ii) 就任何互惠基金、單位信託或類似的投資計劃(如局長信納該基金、信託或計劃是真正的財產權分散的投資計劃,並且符合一個在可接受的規管制度下的監管當局的規定)應課利得税的人。任何人士可就以下項目的款項獲豁免繳付利得税:- 在香港存放於認可機構的存款所賺取的利息(在 1998 年 6 月 22 日或之後所累算的),但不包括財務機構所收取或累算歸予財務機構的;及- 由 2009/10 課税年度起,人民幣國債的利息和利潤。可扣除的開支:一般而論,所有由納税人為賺取應評税利潤而付出的各項開支費用,均可獲准扣除。在計算香港分行或附屬公司的利得税時,如總公司將部分可扣除的行政費用轉帳,則此項轉入的費用也可予以扣除,但亦祇限於在有關課税年度的基期內用以賺取應評税利潤的部分。不可扣除的開支:在計算應評税利潤時,以下項目不得扣除:-- 家庭或私人開支及任何非為產生應評税利潤而花費的款項;- 資本的任何虧損或撤回,用於改進方面的成本,或任何資本性質的開支;- 根據保險計劃或彌償合約而可得回的款項;- 非為產生應評税利潤而佔用或使用樓宇的租金或有關開支;- 根據《税務條例》繳納的各種税款,但就支付僱員薪酬而已繳付的薪俸税除外;- 支付予東主或東主的配偶、合夥人或合夥人配偶(如屬合夥經營)的薪酬、資本利息、貸款利息或在《税務條例》第16AA條以外,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作出的供款。建築物翻修開支任何人士,可將因翻新或翻修商用樓宇而招致的資本開支,由實際支付該筆款項的評税基期開始,分 5 年作等額扣除。購置用於製造業的機械及工業裝置開支,以及購置電腦硬件及軟件開支這類開支可在招致該開支的評税基期內整筆扣除。購置環保設施開支 (1) 購買環保機器 - 由 2008/09 課税年度起,這類開支可在招致該開支的評税基期內整筆扣除。 (2) 購買環保裝置 - 由 2008/09 課税年度起,這類開支可在招致該開支的年度起計連續五年內,每年獲扣除該筆開支的 20%。- 由 2018/19 課税年度起,這類開支可在招致該開支的評税基期內整筆扣除(目前分五個課税年度扣除)[包括於 2018/19 課税年度尚未扣除(而可於該年度獲全數扣除)的任何環保裝置開支的部分]。 (3) 購買環保車輛 - 由 2010/11 課税年度起,這類開支可在招致該開支的評税基期內整筆扣除。折舊免税額(1) 工業建築物及構築物的免税額: - 初期免税額 : 建造成本的 20% - 每年免税額 : 建造成本的 4% - 在擁有權終止時,則獲給予「結餘免税額」或徵收「結餘課税」。 (2) 商業建築物及構築物的免税額: - 每年免税額 : 建造成本的 4% - 在擁有權終止時,則獲給予「結餘免税額」或徵收「結餘課税」。 (3) 機械及工業裝置 - 初期免税額 : 資產成本的 60% - 每年免税額 : 按資產的遞減價值計算。折舊率由税務委員會規定,分別是 10% , 20% ,及 30% 。每年免税額折舊率相同的資產,會列入同一「聚合組」內計算。 - 如納税人結束業務,而該業務並無人繼承,可獲給予「結餘免税額」。如在任何年度,變賣一項或多項資產的收入,超過此等資產所屬「聚合組」的合計遞減價值,則須徵收「結餘課税」。捐款的扣減捐贈給已獲認可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項,可獲准扣除。但規定捐款的總和須不少於 $100 及不超過經調整後但未扣減捐款前的應評税利潤的 35% ( 2003/04 至 2007/08 課税年度則為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