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者的歷史不同。勞動合同由來已久。自從奴隸社會存在剝削以來,人類勞動關係中就存在著雇傭關係。隨著勞動力交換的需要,勞動合同逐漸出現。雇傭合同是在較為發達的17世紀商品雇傭合同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2)性質不同。雇傭合同是雇員為雇主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進行確定自己勞動社會關係的勞動用工合同。(3)目的不同。雇傭合同的目的是提供勞務,其核心是職工的“所有權”和勞動者的“支配權”。勞動合同則是以企業提供技術勞務的勞動者其“人”為中心,以勞動者可以成為社會用人單位的內部組織成員為目的。(四)不同程度的國家干預。勞動合同更多地體現在雙方當事人的協議中,這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勞動合同更多地反映了國家對當事人合同的干預,對合同的訂立程式、用人單位的義務、勞動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終止等作了專門規定,主要側重於對勞動者的特殊保護。(5)主體及其相關關係進行不同。工人姐姐續約,勞動合同中,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屬於法人或者社會組織,其適用範圍僅限於單位用工。勞動合同可以是一方公民,也可以是單位的另一方公民,也可以是雙方公民,勞動者不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用工提供的勞務十分廣泛,法律規定的任何勞務都可以適用於用工合同。(6)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受《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由民法規範。目前,我國的勞動合同制度還沒有明確規定,受民法和合同法一般原則的約束。(7)爭議處理程式不同。勞動合同管理發生存在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式後,司法行政機關才能進行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以及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認為可以通過裁判用人單位需要繼續履行社會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學生一定的法定程式。雇傭合同發生糾紛時,法院可以直接受理,適用民法規定處理;如果沒有特別程式,雙方可以隨時解除雇傭關係。文章推薦:雇傭勞動合同與承攬工程合同有何不同?更新率の向上方法俄外交部:已禁止使用美國和捷克使館雇傭自己本國企業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