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終審案例CACV189/2009判案書中第10條指出: 大廈天台防水層或系統顯然構成了「旨在供所有業主使用和受益的裝置」。這將使其符合《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1第10項具體定義的「公用部分」的定義。法官也裁定,大廈天台防水層或系統是屬於《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 1 第 11 項所指的設置在任何單位內部但與建築物內其他單位或其他部分共同供人使用的固定裝置。就此而言,法官得出的防水層或防水系統屬於建築物共用部分的結論與上述兩起案件中得出的結論相同。毫無爭議的是,如果防水層或系統是公共部分的一部分,那麼被告使用公共資金來維護它的做法確實是正確的。終審案例說明: 即使大廈天台部分屬於私人業權 (任何單位內部),但大廈天台防水層或系統仍然屬於大廈公用部分。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終審案例對下級法庭 (包括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土地審裁處、區域法院、小額錢債審裁處) 都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香港公正行: 樓宇滲水檢驗領導權威歡迎瀏覽公司網站: www.hksurveyors.com#漏水 #滲水 #樓宇漏水 #樓宇滲水 #樓宇滲漏 #驗樓 #驗樓師 #天花剝落 #天花裂紋 #天花滴水 #天花漏水 #天花滲水 #天花滲漏 #外牆漏水 #外牆滲水 #外牆滲漏 #樓上漏水 #樓上滲水 #樓上滲漏 #漏水賠償 #滲水賠償 #滲漏賠償 #賠償評估 #損害評估 #聯合辦事處 #滲水辦 #屋宇署 #香港公正行 #明哥 #賴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