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樓宇滲水法律主要分為刑事及民事。雖然香港目前並沒有專門針對樓宇滲水問題而立法的《樓宇滲水法例》,但業主可因應各種不同樓宇滲水性質而根據不同的相關法律進行處理。香港是法治社會及具備完善的法律系統,業主充分了解相關法律對如何有效處理及解決樓宇滲水問題十分重要。香港樓宇滲水的刑事法律包括:1) 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由食物環境衛生署及屋宇署聯合辦事處獲授權執行。《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針對可循簡易程序處理的妨擾,其中包括任何水池、水井、溝渠、雨水渠、水道、排水渠、下水道、水箱或貯水器、污水池、池塘、地坑、衞生設施、糞渠、廢水管或雨水管、垃圾桶或垃圾箱,或其他同類的地方或東西,其污穢程度或其狀況足以構成妨擾,或足以損害或危害健康。簡單地說,《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是針對處理因樓宇污水滲漏而引致的衛生妨擾問題。2) 香港法例第102章《水務設施條例》由水務署獲授權執行。根據《水務設施條例》第28條: 任何人浪費或濫用供水,或導致或容許供水被浪費或濫用,即屬犯罪。簡單地說,《水務設施條例》是針對處理因樓宇內部供水系統滲漏而引致的浪費食水問題。3) 香港法例第123章《建築物條例》由屋宇署獲授權執行。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6A條: 欠妥的建築物: 凡建築事務監督在進行檢查時,發現任何建築物有任何破舊或欠妥之處,他可藉向該建築物的擁有人送達的書面命令。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8條: 排水 : 凡建築事務監督認為任何建築物的排水渠或污水渠不足夠或處於欠妥或不衞生的狀況,他可藉向該建築物的擁有人送達的書面命令。簡單地說,《建築物條例》是針對處理因樓宇長期失修滲水而引致的樓宇安全問題。香港樓宇滲水的民事法律包括:1) 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業主責任)。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H條: 維持物業的職責: (1) 凡擁有建築物任何部分的人,或對建築物任何部分具有獨有管有權的人,或對該部分具有獨有的使用、佔用或享用權的人(視屬何情況而定),雖則該建築物的公契並無對該人施加維持該部分修葺妥善及狀況良好的責任,該人亦須維持該部分修葺妥善及狀況良好。(2) 第(1)款的責任,須當作為根據公契對建築物的所有業主負上的責任。2) 香港法例第219章《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大廈公契)。根據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40條: 與土地有關的契諾的負擔: 與契諾承諾人的任何土地有關的契諾,或與契諾承諾人可加以約束的任何土地有關的契諾,除非明訂有相反用意,否則須當作由契諾承諾人代其本人、其業權繼承人以及藉着或透過契諾承諾人或其業權繼承人而得業權的人作出。3) 香港侵權法 (私人妨擾): 私人妨擾通常指對其他人的物業或物業權益作出長時間之不合理干擾行為。私人妨擾是指非法干擾他人享受其土地 (房地產) 的權利,例如滲水滋擾。4) 香港侵權法 (疏忽責任): 疏忽責任通常指負有法律所承認的謹慎責任但有所失責, 即未盡謹慎責任。行為的謹慎程度低於一般被接受的合理謹慎行為標準,例如樓宇失修滲水。5) 香港合約法 (合約責任): 違反合約是指合約其中一方做出了違反其合約責任之行為。違反維修、裝修、水管、防水、天台、外牆工程合約導致滲水。政府滲水辨 (食物環境衛生署及屋宇署聯合辦事處) 及香港公正行是專門查找樓宇滲水成因及源頭的兩大正式機構。業主聯絡政府滲水辨可致電政府熱線1823。業主聯絡香港公正行可致電: 26690228。#驗樓 #驗樓師 #驗樓專家 #驗樓教學 #驗樓學會 #驗樓課程 #漏水 #滲水 #天花漏水 #天花滲水 #外牆漏水 #外牆滲水 #樓上漏水 #樓上滲水 #樓宇漏水 #樓宇滲水 #食環署 #屋宇署 #聯合辦事處 #公正行 #香港公正行 #明哥 #賴達明 #樓宇檢驗 #樓宇檢驗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