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例第123章《建築物條例》,屋宇署其中一項主要工作是負責處理樓宇安全及樓宇失修問題,包括處理危險建築物、欠妥的建築物及排水。根據香港法例第123章《建築物條例》第26條: 危險建築物(1) 凡建築事務監督認為任何建築物因火、風、雨、破舊、使用、缺乏走火通道或任何其他因由而變得危險或可變得危險,建築事務監督可藉向擁有人送達的書面命令,宣布該建築物構成危險或可變得危險。根據香港法例第123章《建築物條例》第26A條: 欠妥的建築物(1) 凡建築事務監督在進行檢查時,發現任何建築物有任何破舊或欠妥之處,他可藉向該建築物的擁有人送達的書面命令,規定在命令所指明的期限之內 ——(a) 進行命令指明的工程;(b) 委任一名認可人士進行如此指明的關於該建築物的勘測;及(c) 將根據勘測結果所提出就破舊或欠妥之處進行補救工程的建議,呈交建築事務監督批准。(3) 建築事務監督在批准根據第(1)款規定呈交的任何補救工程建議時,可藉向該款所提述的擁有人送達的書面命令,規定在命令所指明的期限之內進行經批准的工程。根據香港法例第123章《建築物條例》第28條: 排水(3) 凡建築事務監督認為任何建築物的排水渠或污水渠不足夠或處於欠妥或不衞生的狀況,他可藉向該建築物的擁有人送達的書面命令,規定在命令所指明的期限之內 ——(a) 進行命令所指明的排水工程;(b) 委任一名認可人士進行如此指明的關於該建築物的排水渠或污水渠的勘測;及(c) 將根據勘測結果所提出的進行排水工程以補救不足夠或欠妥或不衞生的狀況的建議,呈交建築事務監督批准。(5) 建築事務監督在批准根據第(3)款規定呈交的任何排水工程建議時,可藉向該款所提述的擁有人送達的書面命令,規定在命令所指明的期限之內進行經批准的工程。由此可見,除非樓宇滲水問題的嚴重程度足以令建築物構成危險或可變得危險,或者建築物的排水渠或污水渠不足夠或處於欠妥或不衞生的狀況,屋宇署才可能根據香港法例第123章《建築物條例》處理。按照現行政府政策,一般涉及上下樓層或毗鄰物業單位的樓宇滲水滋擾問題是由食物環境衛生署及屋宇署聯合辦事處根據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負責處理。政府滲水辨 (食物環境衛生署及屋宇署聯合辦事處) 及香港公正行是專門查找樓宇滲水成因及源頭的兩大正式機構。業主聯絡政府滲水辨可致電政府熱線1823。業主聯絡香港公正行可致電: 26690228。#驗樓 #驗樓師 #驗樓專家 #驗樓教學 #驗樓學會 #驗樓課程 #漏水 #滲水 #天花漏水 #天花滲水 #外牆漏水 #外牆滲水 #樓上漏水 #樓上滲水 #樓宇漏水 #樓宇滲水 #食環署 #屋宇署 #聯合辦事處 #公正行 #香港公正行 #明哥 #賴達明 #樓宇檢驗 #樓宇檢驗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