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屋宇署最新於2021年2月1日起實施的香港法例第123Q章《建築物(建造)規例》,業主必須注意建築物的防水要求有以下10個重點。第1點,根據《建築物(建造)規例》第27條,建築物的外牆須以永久及不透水的物料建造。簡單來說,建築物的外牆不滲水。第2點,根據《建築物(建造)規例》第29條,為防止建築物的幕牆受滲水或冷凝損壞,須設有從該牆收集和排去任何滲漏或冷凝的水的設施。第3點,根據《建築物(建造)規例》第32條,建築物的牆壁,如有可能遇潮,則須有足夠的保護,以防止水分滲入。一般情況下住宅物業有可能遇潮的地方包括設有用水設備的浴室及廚房。一般於有可能遇潮的牆壁內鋪上防水層。第4點,根據《建築物(建造)規例》第33條(1),建築物外牆內的地面,須以適當的物料鋪蓋,以防止水分滲入。第5點,根據《建築物(建造)規例》第33條(2),須設有足夠的設施,以防止水由建築物外的地面進入該建築物內與該地面相連的樓面。第6點,根據《建築物(建造)規例》第33條(3),為排走建築物外的地面(經園景美化的地方除外)的地面水,該地面須設有按足夠斜度敷設的鋪砌面,以將水流導入地面水排水渠。第7點,根據《建築物(建造)規例》第33條(4),如建築物的房間設有供水,則該房間的樓面的建造,須能防止滲水。一般情況下住宅物業設有供水的房間包括浴室及廚房,一般於樓面內鋪上防水層。第8點,根據《建築物(建造)規例》第33條(5),建築物露台 (包括工作平台) 及外廊的樓面的建造,均須能防止滲水。簡單來說,建築物露台 (包括工作平台) 及外廊的樓面不滲水,一般於樓面內鋪上防水層。第9點,根據《建築物(建造)規例》第34條(1),建築物屋頂須設計和建造成不受天氣影響。第10點,根據《建築物(建造)規例》第34條(2),須設有足夠的設施,以防止水由建築物屋頂進入與之相連的樓面。簡單來說,建築物屋頂 (天台) 不滲水,屋頂 (天台) 的建造鋪上防水層是其中一項重要的防水設施。香港法例第123Q章《建築物(建造)規例》為建築物的防水要求提供了明確、清晰及全面的法理依據。#驗樓 #驗樓師 #驗樓專家 #驗樓教學 #漏水 #滲水 #樓宇漏水 #樓宇滲水 #天花漏水 #天花滲水 #外牆漏水 #外牆滲水 #天台漏水 #天台滲水 #幕牆漏水 #幕牆滲水 #屋宇署 #建築物建造規例 #建築物條例 #公正行 #香港公正行 #明哥 #賴達明 #樓宇檢驗 #樓宇檢驗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