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或「武漢肺炎」)下的僱傭安排和法律須知 最近,「新型冠狀病毒」(WARS)(或「武漢肺炎」)成為全球關注焦點。截至2020年2月10日,被確診的數目超過38宗。不論是僱主或僱員,均十分關注在這段肺炎疫情的法律權益,特別是僱傭安排。以下是本人在提供法律意見及傳媒查詢時所總結的常問法律問題: 1. 僱主是否有法律責任必須為僱員提供口罩? 雖然僱主表面上沒有強制法律責任一定要為僱員提供口罩,但是,根據《職業安全與健康條例》,香港的所有僱主應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確保其所有僱員的工作安全和健康。僱主如未能履行此項責任,即觸犯該條例下的罪行,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20萬元,而假如僱主是蓄意地、明知或罔顧後果地不履行上述責任,則可被罰款港幣20萬元及監禁6個月。 若僱主已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為其所有僱員安排或訂購口罩,但由於目前市面供應緊張,僱主便不大機會被裁定為違反其僱主法律責任。 2. 若僱員因欠缺口罩而在辦公室染上新型冠狀病毒, 僱員能否獲得補償?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員可就經證明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的受傷」獲得補償。 「新型冠狀病毒」(WARS) 與「沙士」(SARS) 在法律上的最大分別,在於新型冠狀病毒並非《僱員補償條例》下訂明的「職業病」,但「沙士」則是。因此,表面上新型冠狀病毒未獲有關條例所保障。 儘管如此,如任何疾病雖未被該條例列為「職業病」,但屬該條例第 5 條所指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的人身傷害」,僱員亦有可能有權追討補償。 因此,僱員若能夠證明他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意外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則將獲該條例保障,並可根據該條例向其僱主索償。例如,前線醫護人員或公共場所接待員在受僱工作期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便有可能符合上述情況向僱主索償。 3. 若僱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意外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僱員能否獲得補償?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員將具有舉證責任,證明他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意外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包括因為接觸病人或顧客。 然而,僱員在上班或下班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往來居所及工作地點的交通時間,一般不會被視為「受僱工作期間」。因此,僱員若是在往來居所及工作地點期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一般不受《僱員補償條例》保障,未必可向僱主追討補償。 4. 如果在社區發生大型疫情,僱主可否指令僱員「留家工作」 (Home Office)? 視乎情況而定,僱主可根據僱傭合約指令僱員留家工作。如果僱員感染了新型冠狀病毒,並且為了「保護公眾健康」而合理地使其遠離工作場所,則僱主可以指示該僱員留家工作。 擁有新型冠狀病毒的僱員或懷疑患有該病毒的僱員有可能乎合「殘疾人士」定義。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如果殘疾是一種傳染病(包括新型冠狀病毒),並且為「保護公眾健康而合理地採取歧視性措施」是一個法律訂明的例外情況 。因此,如果從武漢、內地或海外返港僱員感染了新型冠狀病毒,並且有危害其他僱員的風險,僱主可要求僱員在家「自我隔離」,或到辦公室的特定部分工作,以確保其和/或其他人的健康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