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導言(圖為北京大學法寶官網攝)隨著《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的實施,個人破產制度備受關注。《條例》實施三個多月後,我國迎來了第一例個人破產案件,對個人破產制度的實施具有象徵意義。2、案例介紹梁因創業能力差無法償還銀行債務,於2021年3月10日向法院申請個人破產。2021年7月16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2021年)粵03坡230號(1),裁定準予梁的重組計畫並終止個人破產重組程式。同日,法院發佈了重組計畫期間的義務通知,要求梁每月向深圳市破產管理局和破產管理人報告重組計畫實施期間的收入、支出和債務償還情况,由深圳市破產管理局依法登記並公告。法院還對梁作出决定,取消限制消費的措施。3、律師的觀點《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規定,符合條件的自然人可以進行破產清算、重組或和解。第一個個人破產案屬於重組類型,適用於“未來收入可預測的債務人”。在本案中,根據公開査詢的資訊,可以看出梁朝偉申報的債務約為75萬元。雖然生意失敗了,梁找到了一份月收入約2萬元的工作,並且有强烈的個人償還債務的意願。囙此,法院同意適用重組程式。一些專家說,個人破產是為了保護“誠實和不幸”的人。第一起個人破產案恰如其分地印證了專家的觀點,因為只要梁嚴格按照重組方案進行還債,他就不會真正陷入破產,可以避免惡意催收帶來的傷害。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自然人申請破產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式,受到各種行為和權利的限制。囙此,個人破產制度不是為“老賴”提供合法的避稅空間,而是通過規範透明的制度,使債權的償還更加可行,使誠實的債務人有機會重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