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這裡是破產管理人的實踐:從企業破產重整到個人破產申報的全過程分析和實踐操作指南。今天,我們將分享對個別破產案件中債務人配合財產清查、財產接管和財產分配義務的分析。1、首先,我們來看看《深圳市破產條例》的具體規定第二十一條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依照本條例裁定清償債務人的未清償債務之日止,債務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1)按照人民法院、破產管理部門和管理人的要求提交或者補充有關資料,並配合調查;(2)列席債權人會議,接受質詢;(3)債務人的姓名、聯繫方式、地址等個人資訊發生變化或者需要離開住所時,及時向破產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報告;(4)未經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5)按時向人民法院和破產管理機關登記申報個人重大破產事項,包括破產申請、財產和債務狀況、重整計畫或和解協議、破產期間的收入和消費等;(6)借款超過1000元或者申請同等九成半按揭額度的授信,應當向貸款人或者授信人申報破產;(7)配合人民法院、破產管理部門和破產管理人開展與破產程式有關的其他工作。2、論破產管理中債務人的法律義務本文主要列舉了破產案件中債務人的法律義務。同時,對債務人相關義務的主體範圍也作了明確的解釋。接下來,我們將重點探討在破產管理中分擔債務人必要的法律義務。(一)債務人應當提交、補充與破產案件有關的資料,並配合相應的調查。這可以稱為提交材料或配合調查的義務。2.第二項法律義務是在出席債務人會議時接受質詢。債權人召開相應的債權人會議的,債務人有列席會議的義務,同時有接受質詢和回答有關問題的義務。3.債務人姓名、地址、聯繫方式等個人資訊發生變化或者離開住所的,債務人應當履行報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