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愛和任曉琪婚前沒有簽訂婚前財產協定,所以他們憑藉彼此的信任和愛情,選擇了直接登記結婚。幾年後,兩人用攢下的薪水買了一套房產。當他們的生活越來越好時,珍愛的母親被發現患有癌症,需要手術。不料,表面恩愛的任小琪卻不肯付錢給婆婆看病。她指責甄愛亂花錢,不跟自己商量。她要買一萬臺冰柜,把平時買的蔬菜水果都扔掉再吃。讓甄愛冷的是,她發現任小琪偷偷賣掉了自己的房子。由於登記在任曉琪名下,現在買家已經辦理了變更登記手續。患難見真情。對於甄愛來說,母親的病無疑讓她看到了枕邊人的真實面目。面對近親的痛苦,不僅沒有去照顧他們,還拒絕支付最基本的醫療費用。在這段婚姻中,不難看出任曉琪是個節儉的人。他甚至需要報告和討論為家人購買資料的問題。讓我們逐一分析任小七對甄愛的種種不當行為。首先是要歸咎於鋪張浪費。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七條的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夫妻共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應當理解為夫妻在處理夫妻共有的財產時享有平等的權利。任何一方有權根據日常生活需要决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也就是說,對於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費用,夫妻雙方都有決定權,這一權利不因薪水數額和家庭風險而有所區別。甄愛為家裡買東西,不需要任小琪準予。只有在家庭生活以外的支出上作出重要决定時,才應在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作出。夫妻對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二是不給婆婆治病。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有嚴重疾病需要治療,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除外。甄愛有贍養母親的法定義務。面對母親身患重病、急需醫療費,即使不離婚,她也有權要求法院分割共同財產。最後一種是擅自銷售。房產是用兩人積累的薪水購買的。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薪水,歸夫妻共同所有。囙此,以雙方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無論登記在誰名下,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對方主張收回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房屋,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離婚時,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對方的賠償請求。由於誠意購房人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房屋無法收回。如果甄愛想調查任曉琪的擅自處罰,她只能在起訴離婚時提出要求。否則,任曉琪變賣房產所得的錢將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推薦連結:學英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