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個四歲的小女孩在遊樂場遇到意外,右腳骨裂要做手術!有關單位提出賠償五萬港元!但女孩的父母不接受!要求賠償十六萬!女孩的父親表示,當中包括手術費、交通費、康復治療費,還有女孩因為興趣班被延誤的額外開銷!不過,他們沒有出示任何帳單!小女孩才四歲,這麼快要讀興趣班?父母要她學的,她真的有興趣嗎?還是又是一次「怪獸家長」的案例?如果做父母的覺得女兒本來可以是舞蹈家,現在傷了腿就不成了!會不會要求賠償百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