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歲的女人跟81歲的男人結婚,兩年後分居,再七年後,男方申請離婚,獲批准了,女方不依!上訴被法院駁回了!女方為何不肯離婚呢?真的那麼愛在年齡上,可以當自己父親的丈夫嗎?如果是真的,愛可以令人做出一切,她又為什麼不肯跟夫家的人嘗試好好相處呢?根據南方的說法,是因為妻子和家人不和,所以,兩人才會分居。嫁給比自己大37歲的人,如果不是很「童話」地因為愛,那麼,是因為錢以及「官太」的身份嗎?所以女方才會不肯離婚?說來,香港也有一位前港姐,即使離婚了,前夫死了,她也再嫁了,但仍然保留著前夫的姓氏,原因不明!莫非是因為她想記住,自己曾經是某位已故巨星的大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