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一對戀人分手的時候,提出分手的一方最好不要選在聖誕節或者情人節,又或者自己、對方的生日來提出,更不要給即將變成"前度"的對方送上"留念的禮物"。其實,如果有人兩樣也做齊,會不會很自私呢?他希望對方永遠也記得他,想念他嗎?抑或想利用小禮物,比如心形玉墜之類的東西,令對方跟"下一任"有可能吵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