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加州一名婦人早前入稟控告一間飲品生產商,指後者在旗下一款健怡可樂用上「減肥」(Diet)命名,但並未能真的可以令人減肥,有欺騙失實之嫌。三藩市第九巡迴聯邦法院上周一指「Diet」一詞只是形容詞而非名詞,裁定婦人敗訴。當事人以為廣告是完全可以相信的嗎?她以為只要喝它,便即使繼續大吃大喝也可以成功減肥嗎?她以為可以憑此案拿到一大筆錢嗎?如果是,雖然我不知道她的身材似不似豬,但我很懷疑她有一個豬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