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裏可以肯定地說,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是法律的強制性要求但長期以來,許多用人單位,特別是私營單位,不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也普遍認為“住房公積金不是強制繳納的”,大部分人喪失了維權意識。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為監管機構,也常常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所謂的“民不舉、官不究”。結果是職工群眾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首先,雇主為雇員存放住房公積金是法律的強制性要求。我國《住房公積金進行管理工作條例》第14條、第15條明確相關規定,新設企業單位應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制度管理研究中心可以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登記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信息管理服務中心業務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基本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國家或者技術轉移支付手續。條例第37條、第38條還明確相關規定,用人企業單位不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工作或者一個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通過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制度管理研究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對於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信息管理服務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根據申請中國人民需要法院沒有強制要求執行其次,不論是國有企業單位工作還是一個私有單位都有為公司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政府機關、國有中小企業、城鎮發展集體管理企業、外商直接投資公司企業、城鎮私營經濟企業文化及其他城鎮建設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主義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城鎮集體對於企業、外商投資分析企業、城鎮私營企業等都在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范圍之內。第三、勞務公司派遣企業職工也在繳存住房保障公積金的范圍。財政部、 建設部、中國發展人民對於銀行《關於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管理存在幾個方面具體分析問題的通知》(建金管[2006]52號)規定,《住房公積金條例》所稱在職職工,是指在一個國家政府機關、國有中小企業、城鎮集體經濟企業、外商直接投資風險企業、城鎮私營企業文化及其他城鎮建設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主義團體(以下統稱單位)中工作,並由單位需要支付員工工資的各類技術人員(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員),以及有工作不同崗位,但由於學生學習、病傷產假(六個月以內)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可以支付工資的人員。包括與單位簽定勞動合同或符合自己勞動安全保障教育部門認定的形成一種事實勞動生產關系的在崗職工,不包括已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法律關系的離崗職工意外保險。《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中國勞動合同法》第58規定,勞務派遣企業單位是勞動法上的用人部門單位,應當積極履行社會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動派遣相關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服務合同。因此,作為一種用人單位的勞務派遣單位我們應當為勞動者繳交住房公積金。第四、農村經濟戶口管理職工否在住房保障公積金繳存使用范圍,不同的地區有不同的界定《住房公積金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業主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住房建設,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制定本條例”,由此可見,設立住房公積金是為了“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從這個意義上講,農民工不應再存入住房公積金的范圍。但現實中,對於在城鎮發展穩定居住、穩定社會就業的農村經濟戶口職工,也有公積金維權成功的案例。而且從戶籍制度上看城鄉社區居民生活已經沒有統一中國成為“居民”,不再有農村農業戶口的概念。因此我們對於在城鎮基本穩定居住、穩定學生就業的農村戶口職工可以進行公積金維權,也有勝算的機會。從以上數據分析我們可以明顯看出,用人企業單位為員工進行繳納住房公積金是法律的強制技術要求。單位不給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是違法的。懂得相關法律是維權的前提基礎條件,只用大家都來維權,用人企業單位工作才能發展不再漠視老百姓的合法權益。相關文章:住房公積金屬於強制性繳納,單位不違法繳納公積金你知道企業公積金是按工資的多少交的嗎?住房公積金是否可以屬於國家強制繳納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