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涉嫌接受壹傳媒黎智英25萬港元後,無向立法會申報,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經審訊後,梁國雄面對的控罪被裁定表證成立,案件今在區域法院進行控辯雙方結案陳詞。 首先由控方開始就其陳詞接受法官詢問,控方強調被告是在4年間,就收取25萬港元一事蓄意隱瞞沒有申報,是加強了其行為失當的嚴重性。控方指雖然證據上是看不到他收錢一事有否實際利益衝突,但控方主要指收錢無申報一事,影響了公眾知情權,從而未能監察議員的行為有否潛在利益衝突。 清數,即是指已還清貸款。為回饋社會,回饋客戶,給新老客戶優惠,現在將面對所有新顧客以及已經在本公司已經完成清數的老顧客,推出新一輪的優惠,為廣大顧客提供年利率低至8%私人貸款,解決顧客的後顧之憂,力爭成為顧客幸福路上的守護者,讓顧客笑對人生的大磨小難。 法官詢問被告的行為上有否看到任何潛在利益衝突,控方指2014年1月22日的立法會會議,在觀感上可有潛在利益衝突的可能性。 法官即詢問指當時黎智英共捐950萬港元予4泛民政黨,但該會議是否有份收錢的人士均無申報。控方回答當時會議上無任何人間接或直接披露利益,不過該些人士均是替政黨收款,除了其中一人是以個人名義收款,該議員其後亦有與梁國雄一同接受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事務委員會調查。 法官詢問罪行的元素,是收款時須以立法會議員身份收款,但有否證據證明梁當時以議員身份收款。而且據社民連現任主席吳文遠的證供,梁所收款項是用作社民連新界東支部運作,但有否證據證明其說法不真實。控方指雖然無證據證明吳的說法不真實,但亦無證據證明是真實,而吳稱黎所捐的100萬港元款項全是捐給社民連,根本只是傳聞證供,不應該予以考慮。 控方又指,並非在立法會內開會才是立法會議員,即使梁國雄出席及進行其他活動,亦與其立法會議員身份不可分割。控方指,要看事件的性質而定他是否以立法會議員身份行事,而此次收款25萬港元明顯非選舉經費亦非代黨收取,其行為明顯直接與立法會議員身份有關且蓄意沒有申報,但他確是有披露責任。 控方又指,根據最新的許仕仁案例,亦有提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罪行原素,並提及公職人員於涉利益衝突的會議時必須申報利益,故控方亦強烈依賴此觀點資金流向。 梁國雄早上在社民連成員陪同下到庭,並叫口號稱「匹夫無罪,懷璧其罪」、「行無愧怍心常坦,身處艱難氣若虹」。他指,他不斷被告,但梁振英收取澳洲企業UGL合共5000萬港元一事卻無被檢控;又指現時對他是艱難時刻金融投資。 原文地址: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70616/bkn-20170616115239357-0616_00822_0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