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人南征北伐開拓疆域,擴展領土,在各殖民地設置行省,任命當地領袖或貴族代為管治,實行「以夷制夷」,減少統治者與非統治者e的衝突。另外,帝國並將各地羅馬化(Romanisation),將思想價值、生活風俗、政府架構、法律制度、都市建設等引入各殖民地。現在歐洲各地仍保留不少古羅馬建築。例如競技場、神廟、公共廣場、道路、橋樑以及水道橋(Aqueduct)。故此,那些遍佈歐洲各地的古羅馬遺址,不僅是一些巍峨雄偉的建築或瑰麗華美的藝術品,更是帝國整項政治文化工程的一部份。 羅馬人又賦予各殖民地居民拉丁公民權(Latin Rights)。拉丁公民雖是二等公民,但享有權利和擁有羅馬公民權(Roman Rights)的羅馬公民大同小異。拉丁公民被賦予私人財產(包括土地)擁有權和從事貿易權。不同之處,是拉丁公民沒有選舉權和被選權,其次,帝國向拉丁公民稅款較羅馬公民高。對拉丁公民來説,他們沒有多大興趣長途拔涉參與選舉,另外,只要不影響生計,他們也不抗拒繳付較高稅項。對於帝國來說,既不會招惹殖民地民眾不滿,也不用一下子接納大量羅馬公民而帶來管治問題,甚至動搖統治根基,因此,賦予殖民地居民二等的拉丁公民權又何妨。 拉丁公民是否永遠不可成為羅馬公民?答案是否定。對帝國有大貢獻者,統治者會授予其羅馬公民權。另外,如同現今投資移民政策,富有者可以用金錢換取公民權,當然所費不貲。第三,殖民地的地方領袖,任職地方官者,任期完滿後可成為羅馬公民。 第四,也是筆者認為很重要的一點,殖民地的百姓可以透過參軍來獲得羅馬公民權。羅馬軍分主軍和輔軍,分別由羅馬公民及非羅馬公民所組成。輔軍士兵無論在薪金及福利都比不上主軍士兵,但帝國規定,非羅馬公民只要在輔軍服役滿廿五年後,便可獲得羅馬公民權,在社會上擁有較高地位。此法例鼓勵可多行省非羅馬公民參軍。當年羅馬兵團在戰場上所向被靡,除了依靠精良的裝備及高明的戰術外,更與其兵制和社會制度有密切關係。 用社會學的觀點,羅馬帝國的管治制度提高了社會流動性(Social Mobility),令殖民地的非羅馬公民有更多機會往上層階級移動,既可以減少階級矛盾,更可吸納四方行省人才為帝國效力。此外,羅馬向各殖民地實行「羅馬化」,獲得羅馬公民權者,移居羅馬或其他鄰近地區,也能適應當地生活。 可以看出,羅馬人兼容並包,不拘泥於傳統教條或陳規陋習,他們不會為了保持民族血統純正,而排斥外人,相反他們以開明態度及務實政策,接受並吸納各地人才、文化、知識,以為己所用,令羅馬帝國生命力更旺盛、朝氣更蓬勃。今日之美國也有異曲同工之處。美國人師承羅馬人,將自己語言(即英語)、文化、教育制度、商業模式等輸出全球各地,同時不斷引入人才(尤其是科研人才),從而提升國際競爭力及地位。 家國自有興亡時,中外如是,古今皆然。滄海桑田,縱使強如羅馬,也有日薄西山之時,好像這座圖拉真市場,人去樓空,此情可待成追憶,留下的只是無限惆悵、無限唏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