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電視臺新聞:最近,中國第一個“破產者”在深圳誕生。 據媒體報導,債務人胡某沒有固定工作,月勞動收入約5000元。 自2013年離婚以來,他一直獨自撫養女兒。 胡的現有財產不足以償還140萬元以上的債務,並將進入三年豁免調查期。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關於個人破產的規定,在通過豁免調查期後,胡可以免除剩餘債務。這一事件很快引起了社會的關注和討論,許多線民表示懷疑:“你申請個人破產不需要還你欠的錢嗎?” 也有人認為這樣的制度使“老賴”合法化。 然而,如果我們仔細瞭解深圳經濟特區關於個人破產的規定,我們會發現,這一制度實際上是一些債務人的“生命希望”。如何界定個人破產?《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居住在深圳經濟特區並連續三年參加深圳社會保險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等原因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清償全部頸繩債務的, 可以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重組或者和解。 法院將根據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具體情況選擇適當的破產程式類型。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個人破產針對的是每一個人, “只要他是成年人,如果他有債務而無力償還,或者如果他無力償還,他可能不得不用他的全部資產來償還這些債務。如果他不能償還,我們在法律中有一些規定,他可以採取一些豁免態度來免除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