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破產並非終身標籤,符合條件者可申請解除破產令,重新展開人生。但不少破產人士可能忽略,破產期間的日常決定,尤其是外遊計劃,若未遵守法定程序,隨時影響解除破產令的時限。本文將詳解破產期間外遊的核心規則、未通知受託人的後果,以及如何合法規劃行程,助破產人士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破產期間外遊的法定義務根據《破產條例》,破產人在破產期間的資產、財務狀況及重大行動均受法律監管,受託人負責處理破產人的債務償還、資產變現等事務。外遊屬於可能影響破產程序的重大行動,原因包括:破產人外遊期間可能涉及資金調動、資產轉移等行為,需受託人跟進確認;若破產人在外地發生法律糾紛或資產變動,可能影響債權人權益;受託人需隨時與破產人溝通破產事宜,外遊前通知可確保聯絡暢通。因此,破產申請落實後計劃離港外遊(不論行程長短、目的地是否為香港境外),必須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託人,說明外遊目的、行程時間、目的地及聯絡方式,獲得許可後方可出行。未通知受託人外遊:解除破產令會延遲嗎?答案是肯定的。未經受託人許可擅自外遊,屬於違反破產義務的行為,後果包括:解除破產令時限延長:破產人原本可在4年後申請自動解除破產令(若無違規行為),但擅自外遊會被視為「不合作態度」,受託人可向法院申請延長解除時限,最長可達8年;法律責任追究:受託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傳召破產人出席聆訊,解釋違規行為,情節嚴重者可能面臨罰款、監禁等刑罰;信譽損失:破產人的不合作記錄會存入破產登記冊,影響日後信貸評分、就業及其他法律程序。破產期間合法外遊的3個步驟提前書面申請:至少在計劃外遊前2-4周,向受託人遞交書面申請,詳列行程細節(包括機票、酒店預訂證明、資金來源等),證明外遊不影響債務償還及破產程序;配合受託人調查:受託人可能會查詢外遊資金是否來自合法收入(如破產期間允許的合理生活費、工作收入等),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確認許可文件:收到受託人的書面許可後,方可安排外遊事宜,並確保外遊期間手機、電郵等聯絡方式暢通,以便受託人隨時聯絡。總結破產期間外遊並非絕對禁止,但必須嚴格遵守《破產條例》規定,提前通知受託人並獲得許可,否則不僅可能導致解除破產令延遲,還可能面臨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