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經商或生活,難免會聽到「破產」「清盤」等詞彙,但很多人未必清楚兩者的分別。其實公司清盤與個人破產雖同屬債務解決機制,卻在法律依據、程序和影響上差異甚遠。無論是企業負責人還是普通市民,了解這些關鍵區別都至關重要,能幫助大家在面對債務困境時做出更合適的選擇。 法律依據與申請條件差異公司清盤:主要受《公司(清盤及雜項条文)條例》(第32章)規管,申請門檻相對清晰,只要公司「無能力償付其債項」,比如債權人債權額達1萬元以上,發出法定償債書後三周未獲清償,即可呈請法院清盤。個人破產:依據《破產條例》(第6章)運作,申請條件側重於個人債務負擔過重,無法償還且未來一段時間也缺乏償還能力,可由債務人自行申請或債權人申請法院頒令。申請主體與發起方式差異公司清盤的發起方更為多元,包括債權人、公司本身或股東,可分為強制清盤(法院頒令)和自動清盤(股東或債權人決議)兩大類。個人破產通常只能由債務人主動申請,或債權人證明債務人無力償還後申請,程序相對單一。面對破產困局不用慌!不論是公司清盤需處理資產清算、董事責任厘清,還是個人破產要準備呈請文件、應對聆訊,程序繁瑣易出錯。香港湯氏財務的財務團隊熟稔《破產條例》與清盤條例,從文件填寫、資產申報到配合受托人調查全程協助,更能規避程序漏洞。專業團隊一對一拆解難題,讓破產申請少走彎路,盡快重展新生。詳細點擊www.aw-ms.hk/bankruptcy查詢。 對法人與個人的深遠影響對公司及相關人士的影響公司清盤的最終結果是法人主體解散,法人資格徹底終止。對於董事而言,若被認定對公司破產負有責任,不僅會影響信譽,還可能被禁止參與任何公司管理。此外,清盤程序中對「遜值交易」的追溯期長達 5 年,不公平優惠追溯期 2 年,意味著破產前的可疑交易隨時可能被追討。對個人生活的影響個人破產期間雖有諸多限制,比如不能進行高消費、須經批准才能離港等,但相對靈活。4 年破產期屆滿後,多數債務可獲豁免,給債務人重新開始的機會。此外,香港還設有「個人自願安排」機制,允許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償債方案,避免正式進入破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