絲歪聽過坊間不少人對事務律師(Solicitor)及大律師(大狀/Barrister)之間的差別不太了解,有的以為事務律師儲了足夠經驗後可晉升為大律師,又有的認為大律師比事務律師優勝,究竟兩者有什麼關係? 成師之路 要在香港成為律師,就必需完成法學專業證書(PCLL)。在學術要求上,事務律師及大律師大體上沒有分別。同學們可自行選修PCLL中成為大律師的學科(當中並沒有任何門檻要求),要成為事務律師還是大律師只看學生的意向。不少同學即使計劃成為事務律師,亦會修讀成為大律師的學科。 要成為事務律師,同學於PCLL畢業後,要完成兩年的見習,才可正式成為執業律師(稱之為Admission)。而希望成為大律師的,就必須於PCLL畢業後跟「師父」一年,才可以成為執業大律師(我們稱為Call Bar)。 工作分別 事務律師為受僱工作,是客人遇到法律問題時首先要找的人。工作除了訴訟外,還有草擬大量各式各樣的合約及文書等等。事務律師一般發言權是有限制的,例如他不可以在終審法院的聆訊中發言,通過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評核委員會評核者則除外。 大律師是自僱工作,一般不可以與客戶直接聯繫,要由律師委託。大律師可於任何法庭發言,比較接近在電視劇中的律師的形象。當然,你不可能在法庭上聽到大律師高呼「Objection,法官大人﹗」,首先我們會稱法官為「法官閣下」,而當有反對時,大律師之間會互相尊重,並不會在庭上大呼小叫。除了出庭發言,大律師亦會因應經驗為客戶提供法律意見。 事務律師的工作集中為準備及草擬文件,而大律師會有更多上庭發言的經驗,兩者沒有誰比誰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