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巴士時,遇到輕微事故,巴士的後視鏡輕微損壞,司機向絲歪表示公司要求自己賠償,那作為員工賠償有上限的嗎? 僱主可以從下述途徑取得賠償﹕- (1) 扣薪 除獲得勞工處處長的書面許可外,僱主只可在下列情況下扣除僱員的工資:- 1. 因僱員缺勤而可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 2. 可按值扣除因僱員疏忽或失職而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設備或財產,每次以$300完為上限。扣除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之一; 3. 可扣除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僱員的工資,但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之一; 4. 可扣除僱主供應給僱員的膳食及住宿費用; 5. 可按僱員的書面要求,在工資中扣除代僱員繳交的退休計劃、公積金計劃、離職金計劃、醫療福利計劃或儲蓄計劃的供款; 6. 在得到僱員的書面同意下,拿回僱主借給僱員的款項; 7. 若僱主已支付侍產假薪酬予僱員,但僱員在首天侍產假後的三個月內或離職時仍沒有向僱主提供所需文件,僱主可從僱員工資中扣回已發放的侍產假薪酬; 8. 僱主按法例的規定或獲法例授權而扣除僱員的工資; 9. 僱主可以根據法院發出的扣押入息令扣除僱員尚未支付的贍養費。 (2) 民事訴訟 在扣除$300工資後,僱主仍可按追討金額。若申索的金額高於港幣1,000,000元會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處理;申索金額低於港幣1,000,000元會由區域法院處理;申索金額低於港幣50,000元則由小額錢債審裁處處理。 換言之,$300絕不是僱主可追討金討的上限,而是僱主單次直接扣薪的上限。僱主在扣薪後,仍可循民事途徑向僱員追討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