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友人隨便挑一家小店吃晚飯,重口味地點一個炸雞腿薯條餐。吃薯條配搭蕃茄醬是常識吧(當然也有人愛用醋伴薯條 ;-) )!小店的蕃茄醬卻不太尋常,顏色及濃稠度也怪怪的,吃下去更有異常的味道。向店家反映,從店家回應的神情說話口徑,已可以看出店家早知蕃茄醬有異。店家卻沒有表示歉意,友人說這不能怪店家吧,道歉很可能要負上責任﹗ 在香港,道歉亦必一定代表承認法律責任。然而,法庭會採納道歉為證據,而可能出推論道歉所述的事情屬實。保險也因而訂下條款,禁止受保人承認過失。相信不少司機也聽說過,遇到交通意外時,不要道歉,否則保險單會無效失去保障。 在美國、加拿大、英國等地都有道歉法,主要是釐法道歉的法律後果,讓道歉不會當作承認法律責任。此舉旨在讓造成傷害者向受害者道歉,減低/消除受害者的怒氣,避免衍生法律訴訟,促進和解。香港亦注意國際大趨勢,就道歉法例進行兩次諮詢,研究推行道歉法例是否可行。 法例看似簡單,當承認責任不當作承認,事情變得吊詭。若道歉法例成功通過,一句「對不起」是否更容易說出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