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想談談教會的生活。 香港是一個自由社會,依據基本法第14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不干預宗教組織的內部事務,不限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沒有抵觸的宗教活動。 宗教組織依法享有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繼承以及接受資助的權利。 財產方面的原有權益仍予保持和保護。」,因此市民享有選擇宗教的自由和權利。我從小在教會的學校成長,有幼稚園、小學、中學,甚至在教學生涯裡,我所任教的學校全都是教會學校,當然不盡是同一宗派,但也是在天主教和基督教內的委身。 讀者可能會問這是巧合?還是故意的?我不否定是巧合,但故意也不算是。作為一位有信仰的老師,當然希望在所屬宗派工作,但人浮於事,除非工作能力極強,否則誰聘請自己我也會認為考慮。誠然讀者會認為我的信心不足,我則秉持「大公教」、「教會合一」的理念,不同宗派牧者在牧養方面的合作,不單只可以擴濶自己牧養的空間,同時會使會友有更強的教會合一意識,使教會合一更具體和實在,而不是停留在教會高層的交流與對話。我在多年的教學生涯中,就有不少機會和不同宗派的教牧同工接觸和合作,學到的東西實在很多。 曾有一位教友同事說笑的問我,如辦學團體是佛教的學校聘請我,我會接受嗎?又或如我的子女被派往辦學團體是道教的學校入讀,我會註冊嗎?篇幅有限,下期再談,主內平安!2022/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