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式後,借款超過1000元或者申請同等額度的信貸額度時,應當申報破產,不得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深圳個人破產審查期限定為三年。我國第一部個人破產立法《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20年8月26日由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9月1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條例》有關情况進行了解讀。據介紹,立法的總體思路是引導市場主體有序退出,鼓勵個別市場主體創業創新。救濟誠實和不幸的債務人,防止惡意逃債。陳述情况據瞭解,條例中最重要的是對債務人行為的限制。這些規定主要從三個方面對債務人的行為進行限制。一是限制消費行為,規定了八種禁止消費行為,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規定;二是限制從業資格。自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之日起,至債務人未清償債務依照本條例清償之日止,債務人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金融公司;第三是限制信用額度。進入破產程式後,債務人借款1000元以上或者申請同一授信額度的,應當向貸款人或者授信人申報破產。調查期為三年據介紹,債務人未償債務清償的檢查期,從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之日起,至債務人未償債務按照規定清償之日止,即檢查期。按照規定,檢查期限為三年。在審查期間,債務人應當繼續履行《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行為的决定》規定的義務,履行《條例》規定的債務人的其他義務。違反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長檢查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同時,第九十七條列舉了八種不能撤銷的債務,第九十八條列舉了六種不能撤銷的情形。此外,《條例》還建立了鼓勵提前還債的制度。第一百條規定了三種視為檢查期屆滿的情形,即債務人積極清償剩餘債務達到一定比例的,檢查期可以提前終止。免稅財產免稅財產是為保護債務人及其受扶養人的基本生命和權利而保留的財產。在限制債務人行為的同時,借鑒美國、英國的通行做法,採取規定財產種類、限定數額的管道。《條例》列出了七類免征財產,其中前兩類的具體項目和每一項的具體價值上限標準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另行製定。同時規定,除獎章或者其他表彰、人身傷害賠償、社會保險、最低生活保障等物品外,免征財產的累計價值不得超過20萬元,以保障債務人及其家庭在無房地產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包括租賃費用、基本生活費用和基本生活費用資訊。推薦連結:印刷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