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連結:印海報個人破產制度是指自然人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經法定程式宣告破產,其剩餘財產公平分配給債權人,未清償的債權免除繼續清償責任的制度。根據規定,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並連續三年參加深圳社會保險的自然人,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等原因明顯缺乏償債能力的,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或者清算。條例還規定,債務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時,單獨英文課程免費或者共同持有債務人到期債權50萬元以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對於50萬元的標準,上海段河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春泉告訴《第一財經》記者:“一刀切的說法是不合理的。不過,工薪階層按揭100多萬元是正常的。如果幾個月還不够,銀行提前宣佈貸款到期,就有必要宣佈個人破產。這對各方壓力太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