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制度已經討論了很多年。值得肯定的是,深圳從3月1日開始實施個人破產制度,《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20年8月26日在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上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與企業一樣,個人也是市場經濟活動的重要參與者和市場經濟交易的主體。在經濟交易中,企業最偉大的發明之一就是設立有限公司,使有限公司的投資者能够對投入的資金承擔有限責任,防止一棍子打死,承擔無限責任,永不翻身。在這種情況下,誰敢創業?改革開放後,中國在企業和公司主體方面做得很好,取得了顯著成績,這是推動中國經濟發展的根本原因。然而,作為經濟細胞的個人並沒有一個完整的治理結構和一個市場導向的機制來有序地將個人作為公司撤出。由於長期缺乏個人破產制度,這些商業主體一旦遭遇市場風險,就需要以自己的名義承擔無限的債務責任,無法實現有序退出和市場再生。囙此,深圳在建立和完善個人破產制度、在發生債務危機時為誠實但不幸的市場主體提供後續保護、緩解個體企業家的擔憂、促進大眾創業和創新方面無疑走在了全國前列,推進高品質發展體系和機制建設。個人破產制度是指將個人納入破產法適用範圍的制度。當個人資產遠低於負債且無力償還時,債務人自願申請破產或債權人通過法定程式申請破產清算,以擺脫舊債,重新開始經濟生活並獲得償還。個人破產制度保護債務人和債權人。個人破產制度的完善不僅形成了對債務人的法律保護機制,而且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部分取消債務人的債務,可以減輕債務人的債務負擔,讓債務人有機會開始新的生活,脫下“老賴”的帽子,以免因無法償還的債務而退縮;債權人也可以在債務人能力範圍內獲得最大比例的賠償,債務人的“複出”可能會給債權人帶來比以前更慷慨的利益。美國個人破產制度經歷了債權人本位和債務人本位兩個階段,最終發展到債權人與債務人並重的第三階段。我國個人破產法律制度應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注意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確保公平正義,注意符合時代經濟特點。如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債務,可以通過申請個人破產適當免除;;但是,個人消費債務(包括銀行消費貸款、信用卡帳單、鮮花帳單等)不應豁免。通過個人破產制度引導債務人理性消費,鼓勵個人創業,不僅要通過懲罰破產申請防止過度借貸和消費,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還要確保債務人得到必要的經濟保護。債務人在通過個人破產獲得債務豁免的同時,也會受到消費、職業資格、收入分配等相關行為的限制。深圳法規主要從三個方面對債務人的行為進行限制。第一,限制消費行為。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八種禁止消費行為,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規定》;第二,職業資格受到限制。自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之日起,至債務人未清償債務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