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築期物質損失及第三者責任保險:本公司的保險責任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或用於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該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時終止,以先發生者為准。但在任何情況下,建築期保險期限的起始或終止不得超出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建築期保險生效日或終止日。不論安裝的被保險設備的有關契約中對試車和考核期如何規定,contractor all risk insurance,本公司僅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試車和考核期限內對試車和考核所引發的損失、費用和責任負責賠償;若保險設備本身是在本次安裝前已被使用過的設備或轉手設備,則自其試車之時起,本公司對該項設備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延長上述保險期須事先得到公司的書面同意。否則,本合同附表規定的施工期保險期滿日至保修期滿日期間發生的任何損失、費用或責任,公司不承擔責任。(二)保證期物質損失保險:保證期的保險期限與工程合同中規定的保證期一致,從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該部分或全部工程時起算,以先發生者為准。但在任何情況下,保證期的保險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證期。賠償處理公司可以選擇賠償被保險財產的損失或者修複、更換被保險財產,但是,在修複、更換過程中因被保險財產的變更、性能提高或者改進而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二)在發生本保險單物質損失項下的損失後,本公司按下列行為方式確定賠償金額:可以修復的部分損失一一以將保險財產修復至其基本恢復受損前狀態的費用扣除殘值後的金額為準。但是,修理費用等於或者超過損失發生前的保險財產價值的,按照下列第二項處理;全損或推定全損——以損失發生前被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減去殘值為准,但公司有權不接受保險人對受損財產的委付;發生損失後,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採取必要采取措施所產生的合理費用,本公司可予以賠償,但本項費用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為限。(三)公司賠償損失後,應當出具自損失之日起減少保險金額的保險單,不得退還減少的保險金額的保險費。被保險人要求恢複原來的保險金額的,應當按照約定的保險費率,從損失之日起至保險期終止之日止,按日計算,按比例繳納額外保險費。(四)在發生本保險單第三者責任項下的索賠時:未經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向被保險人承諾或者拒絕、要約、同意、付款、賠償。必要時,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接受訴訟答辯或者理賠;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費用向任何責任方提出索賠的要求。未經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接受責任方就損失作出的賠償或者放棄對責任方的索賠,否則由此產生的後果由被保險人承擔;在訴訟或理賠過程中,公司有權處理任何訴訟或理賠,被保險人有義務向公司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協助。(五)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相關文章:建设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什么是家庭保险?它涵盖什么?建築工程一切險有什么總除外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