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總債務是多少? 大多數人認為破產是一個簡單的過程,與許多法庭案件不同,它不涉及與他人的糾紛。你提交文書工作並獲得解僱(清除合格債務的命令),而不必擔心有人會反對你的案件。 對於絕大多數問題,這就是它的工作原理。儘管參與破產的每個債權人都可能對解僱提出異議,但很少有人這樣做 - 主要是因為他們通常沒有理由提出質疑。但是,參與者(稱為“利益相關方”,如債務人,債權人和受託人)仍有機會參與全面訴訟。在本文中,您將了解典型的破產訴訟是如何發生的。破產法院如何區分訴訟類型 破產規則根據與破產本身的關係來區分訴訟事項。區別很重要,因為它影響破產法官的管轄權和決策權。核心問題。這些是從破產案件中獨特得出的,例如債務人保留破產豁免所涵蓋財產的權利的訴訟。對於這些問題,破產法官有最終決定權(可根據上訴要求)。 非核心事項。這些影響了破產案件,但即使沒有提交破產案,也可能是當事人之間可能提出的事項。例子包括合同糾紛和稅務訴訟。破產法官在非核心事務中的權力或管轄權僅限於向聯邦地方法院(破產法院作為其中一部分)提出建議,除非所有當事方同意允許破產法官擁有最終決定權。 雖然破產案件中的所有爭議都是嚴重關注的問題,但有些案件比其他案件更複雜,需要適用特殊的訴訟規則。對手。破產案件中的一些訴訟必須作為一個稱為英文 補習對手訴訟的單獨案件提起。這些案件與主案件相關聯,但是分配了他們自己的案件編號,並根據一套特殊的訴訟規則進行。他們通常採用熟悉的原告與被告的形式,並像其他審判一樣前進。 有爭議的事情。這些問題通常不會達到全面訴訟的程度(雖然它們可以發展成為訴訟程序),並且經常解決破產案件中的一個獨立問題。例子包括對索賠證明的反對意見(下文更多內容),對第11章或第13章計劃的反對意見以及解除自動停留的動議。 並非破產案件中的所有訴訟都直接來自破產本身。幾乎任何債務人可以參與的訴訟都可能被提交破產法庭,特別是如果它涉及債務人的金錢或財產。根據訴訟的性質及其在非破產法院的地位,即使是在另一法院審理的案件也可以移交破產法庭。如果沒有移交給破產法庭,破產法官可以保留管轄權,以便對州法院作出的決定進行最後決定(或接近最終決定權)。雖然破產法官很少涉及訴訟,但以下事宜通常不會在破產法庭裁決:離婚或子女監護案件。財產分割和所有權糾紛可能會被帶入破產,或者擔保有擔保債務(由抵押擔保的債務,如房屋或汽車),但破產法官不會解除婚姻或決定監護權。 遺囑重要。雖然債務人的死亡不會自動終止破產案,但破產法院往往只處理清算資產和償還債務的問題。法院承擔有關所有權轉移或遺囑認證法庭通常處理的其他事項的問題是不尋常的。 人身傷害很重要。破產法院通常會讓州法院努力解決責任(決定誰在事故中有過錯)。破產法庭將審理保險範圍案件,並經常被要求決定是否由於欺詐,故意傷害或醉酒而發生州法院判決,所有這些都可以防止債務被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