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破產法不禁止破產退出過程中破產,即使破產可以離開香港生活或旅遊或探親。但必須注意以下事項: 如果破產者要離開香港,他必須通知破產管理人,但只有“通知”,而不是“核”。 “通知”包括出發和聯絡安排(例如,手機號碼)。 破產人應當在受託人指定日期前歸還,不得綠置居按揭按照規定在破產期限內予以延期返還。 破產者在北方謀生,儘管他在內地呆了很長時間,但不會受到破產管理人的約束。但仍需按規定報送年度收支帳目。 破產法不禁止破產人向北旅行,但他們不能自費。 生活在內地的破產記錄,可以自由,但必須申報內地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