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除了是律師之外,亦是兩間學校的校董。最近因教育局宣佈停課,不論是學校或家長,均十分關心在停課期間是否需要全數支付校車車資。 問題一: 校車服務如有爭議,由學校還是家長與校車公司商討?是誰聘用校車服務? 答案一: 這是一個首先必需處理的法律問題。一般而言,若家長將車資交予學校,再由學校把費用交給校車服務公司,合同則是由學校與校車服務公司訂立,遇上任何突發情況,學校有權與校車服務公司直接協商。 倘若車資是由家長直接支付,與校車服務公司的「合同條款」則將是由家長與校車服務公司直接訂立。若有任何條款更改,需要獲得家長同意。儘管如此,如果校車服務公司是由學校經「招標方式」(Tender) 承辦服務,學校同時亦有權要求校車公司按照標書條款提供服務。 問題二: 有一些校車服務合同條款內訂明,若遇上「學校假期」,將不會提供校車服務,請問什麼是「學校假期」?教育局「宣佈停課」屬於「學校假期」嗎? 答案二: 「學校假期」的定義將視乎校車服務合同作為依歸。在正常的情況下,非上課日子,包括星期六、星期日、紅雨、黑雨、8號風球或以上等等,均屬「學校假期」。但教育局宣佈的「停課」日子,除非合同上另有訂明,將可能不在定義之內。這是由於很多學校仍會保持校舍開放,讓有需要的家長可以繼續接送學童回校以便照顧,因此很多家長仍需校車服務。理論上校車服務公司仍需在「停課」期間按照正常時間準時到達,並提供學童接送服務,否則有可能被視為違反合約。 問題三: 若校車費用是由家長直接支付校車服務公司,而在「新型冠狀肺炎」下,教育局宣佈「停課」期間,校車服務能否單方面暫時終止? 答案三: 根據普通法的原則,除非合約雙方共同同意,否則單方面不能更改服務合同。因此,即使在教育局宣佈學校停課期間,理論上校車服務公司仍需提供服務,除非獲得家長同意。因此,最重要是校車服務公司有否曾聯絡家長,雙方同意在停課期間不會接送學童回校。否則,校車仍需在指定時間及地點提供接送服務。家長有可能因校車公司沒有履行合約而要求退款(或申索接送學童的額外車資) 。 問題四: 有一些校車服務合同(或標書)內有條款訂明,即使家長在學校停課期間沒有使用校車服務,仍需按月費方式支付車資,請問這種情況,法律上是否認可? 答案四: 這要視乎校車服務公司事實上是否有繼續提供接送服務。例如:若校車仍然在指定時間,指定路線提供服務,只是家長沒有按時把學童接送上校車,這樣的話,由於校車仍然有準時提供過接送服務,家長可能仍需根據服務合同支付車資。但若在這段停課期間,校車在未得家長同意的情況下,單方面暫停提供接送服務,校車公司有可能反過來被視為違約。 另外,按照普通法(Common Law) 的合同法律原則,如果發生不可抗力或未能預計的情況(例如教育局「宣佈停課」),導致原有的服務合同無需(或無法)被履行,則合約雙方可視為合約終止(Termination),無需再履行合約或支付車資。 問題五: 若有家長因在停課期間沒有按月支付車資而收到校車服務公司的律師信,請問雙方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答案五: 於2018年12月開始,所有港幣$75,000以下之民事申索,將由小額錢債審裁處(Small Claims Tribunal)負責。小額錢債審裁處的一大特色,是雙方不能聘用法律代表,以及雙方必須親自出庭。舉例說:如有100位家長因沒有按時繳付車資,校車服務公司準備提出申索,則雙方必須親自出庭,一切舉証責任在於校車公司。由於不能聘用法律代表,校車服務公司需要出庭的時間更有可能是所有家長的總和時數。是否符合商業效益,雙方(特別是校車公司)需要在民事申索前清楚考慮。 問題六: 有家長表示,最近才突然收到校車服務公司的合同條款細則,內有額外訂明「在教育局停課期間,即使家長沒有使用校車服務,校車公司仍將會按月收費」,請問這類型的「免責條款」(Exemption Clause)是否受法律保障? 答案六: 一般而言,免責條款受普通法的法律原則及香港的<<管制免責條款條例>>(香港法例第71章)(Control of Exemption Clauses Ordinance)(Cap. 71)所規範。總括而言,免責條款需要在訂立合同之時(或之前),由雙方共同同意。因此,若在家長選擇校車服務之前,那些免責條款已涵蓋在內的話,免責條款才可以被強制執行。 若在訂立合同條款之時沒有上述那些免責條款,只是在最近才作出修訂及給予家長,這些免責條款有可能被視為無效(因為這些條款只是在交易之後及由單方面提出)。 問題七: 有家長反映,為何在學校停課期間,校車公司在沒有提供校車服務的情況下,仍全數要求收取車資? 答案七: 從校車服務公司角度而言,一些既定成本,例如每月司機工資及停車場費用,即使在「停課」期間,仍需固定地支付。但從家長角度而言,校車的隧道費、汽車燃油費或保母時薪等等,則會因「停課」關係而節省,所以雙方看似均有理據。 如校車服務公司與家長能提供和平及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例如: 以折扣方式收取車資,則能照顧雙方的利益及感受,而得以和平處理事件。否則,若事件訴諸傳媒、或法庭,企業形象會嚴重受損。 問題八: 有家長向校車服務公司反映,因應疫情希望與校車服務公司共渡時艱,並提出減免或寬減要求,但遭受到校車服務公司以「新學年不再是該校的指定校車服務供應商」而拒絕接受任何減免/寬減措施。請問兩者有什麼關係? 答案八: 其實是否接納任何寬免做法,最重要是取決於校車公司意願(包括社會道德責任、企業形象、是否重視與學校及家長關係等)。至於新學年是否續約,與現行合同是完全沒有任何關係的。 若對本法律專欄有任何意見或若有任何法律查詢歡迎與筆者聯絡 E-mail: albertso@hkmaac.org 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albert.so.921 蘇文傑律師 蘇文傑律師為執業律師,香港調解仲裁中心主席、客席大學教授、認可調解員、認可家事調解員、仲裁員,認可反洗黑錢專家、認可金融罪案專家、特許詐騙審查師學會會員、東華三院朗晴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義務法律顧問、香港特別行政區傑出學生聯會榮譽金贊助人及榮譽顧問、新家園協會義務法律顧問、香港人壽保險從業員協會榮譽法律顧問、香港旅遊業議會委員。 倫敦大學法律榮譽學士、法律專業文憑(香港大學)、劍橋大學研究文憑、哈佛大學研究文憑、牛津大學商學院文憑(金融科技),亦為香港董事學會資深會員、香港調解仲裁中心資深會員、香港仲裁司學會資深會員、英國皇家亞洲協會資深會員、國際大律師協會資深會員、土地審裁處認可調解員、家事法庭認可家事調解員、香港律師會調解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