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美容集團發生的醫療美容事故產生了連串不休的爆料、質疑、建議,至政界、醫療界及美容界的爭論。筆者在這範疇上工作十多年,也希望藉此公開發聲,描述這行頭的生態並發表愚見,剛巧某報的外籍記者以為筆者是事件主角,致電診所套料,更激起我的多方面想法。首先,在此為事故中的死者表示哀悼,及仍在康復掙扎的人士及家人致以深切慰問。 早在1997年筆者開始使用激光儀器時,全港只有六位私家醫生擁有此類設備,其後出現的果酸換膚、磨皮、肉毒桿菌、透明質酸、彩光、射頻,到近期的聚左乳酸,大致上可劃分為「接近傳統美容的外在療法」、「高能量機械式療程」及「皮層注射式療程」,全都有醫學基礎,絕大多數在私家診所或醫院由醫生在諮詢後進行,哪有現在誇大失實、標奇立異,包括靜脈注射的治療項目,在大大小小的美容院裡由「醫學美容顧問」硬銷,再由醫生或身分不明人士員施行? 十多年前的美容機構只提供一般美容服務,漸漸地,因醫生操作的療程可以得到更快更好的效果,搶走了不少美容院的顧客,醫療和美容的界線開始模糊,市場方向亦是這樣走,即使護膚品牌也開始標榜有醫學根據的成分。現在「醫學美容」這個名稱大行其道,早在2003年筆者曾經出版一本以美容與醫學為題的書籍,當時曾經為怎樣把「Cosmetic Medicine」翻譯想了好一陣,最後以《醫學美容》作為書名,由此推斷,「醫學美容」這詞匯在當時並不流行。 欠監管 美容業野草亂生 這些年來,美容院先是購置各種激光或高能量儀器,由美容師操作,後來索性聘請醫生進行注射式療程。在這個美容業轉型的最早期,大約是1999 年,筆者曾在銅鑼灣某酒店出席一個關於監管激光儀器操作的座談會,席上也有衛生署的官員,在之後數年,不時有聲音在監管問題上發表意見,但十三年過去,卻沒看到甚麼實質監管,其中一大理由是美容業界大力反對,認為會扼殺美容從業員的生存空間,更認為美容師對這些高能量機器的操作並不遜於醫生,為何監管美容師不監管醫生? 若果政府當時肯開始著手做一些基本的監管措施,有了一個框格,之後順著科技更新,逐漸加入相關指引,令美容業的發展更為健康,便不會造成今天這種野草亂生、商業道德敗壞的局面。 說到監管層面,人人都說要監管美容院,究竟要監管甚麼?怎樣監管?是否只有監管美容院這麼簡單?筆者分析整個行業,覺得多個環節都有問題值得關注,需要作出適當的指引和監控的,包括以下九項:療程性質 現時媒體上的爭論,主要圍繞著界定甚麼是醫療行為、甚麼是美容服務,說訂定為醫療行為的,就必須由醫生負責。好,就當可以一刀切,清晰區分與訂明,這樣解決得了問題嗎?今次DR美容集團事故中,負責注射的不正是醫生?界定甚麼必須由醫生負責,甚麼由美容師處理,固然必須,但並不能避免問題發生。 假設:這種療程在出事前曝了光,社會各界會否因療程是由醫生負責覺得沒有問題而不加以喝止?又如果有人向政府反映,需關注這種療程的安全性,有關部門會不會嘆慢板? 答案絕對是:有很大機會! 實際應該做的,是在醫療行為的標題下,根據療程的性質,其臨床基礎、認受性、風險程度等,作出指引、使用範圍,甚至禁止使用。例如多年前的溶脂針,衛生署便明確訂明所含的「卵磷脂膽鹼」是禁止使用,而英國醫療責任保險公司也明文指出醫生若使用「卵磷脂膽鹼」出了事故,將不獲承保,結果大部分醫生不再提供此溶脂針服務。如果「DC-CIK」療程被列明為治療癌症,醫生用來作美容保健用途,監管醫生的醫務委員會便有法可依。 醫學美容的將來 食物及衛生局局長高永文說希望將醫療和美容分家,將來再沒有醫學美容。事實上醫療和美容在過去十多年來已經很難清楚界定,全球各國的大方向都是這樣,香港怎可能例外?筆者相信沒可能做到,更且今次事件起因根本不是界定醫療和美容的問題。在澳洲,從事醫學美容的醫生團體正尋求法律途徑希望將醫學美容獨立成科,正反意見不一,且看後續發展。 冰封三尺非一日之寒,香港今時的亂局是以往多年政府部門的後知後覺,少做少錯的政策失誤造成,不是搞出人命根本不會有這麼大的回響,祈望專業人士治港,會懂得怎樣規管專業服務。 資料轉載:香港醫藥人雜誌 資料作者:周永就醫生